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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步伐近年来逐渐加快,到2005年底,全国96.1%的部委单位拥有网站,81.1%的地方政府拥有网站,呈现出非常好的发展势头。与此相适应,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也取得一定进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缺乏纲领性法律,立法层次不高。截至目前,我国已颁布了大约60个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涉及的面比较宽,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电子政务立法还处于“小荷才露尖尖角”的状态。从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整体情况看,目前我国电子政务的立法还处于一个纲领性立法尚未出台、各部门立法尚待加速进行的状态。效力层次低,严格地说,规章还是占绝大多数,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例如,《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地方政府部门规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专家指出,我国电子政务政策法律主要由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组成,还没有上升到立法的层面,也没有反映到司法体系之中。这种局面,一方面反映出我们的电子政务还只是处于起步的阶段,大量的应用实例还没有,所以也就谈不上相应的案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电子政务这种本身与政府结构、功能密切相关的系统,其政策法律体系也必须直接与这种条块分割的行政结构相吻合。总体而言,在电子政务领域中,我国存在着立法滞后的问题。
二是立法不平衡,缺位现象尚未消除。在电子政务的发展中,一般来说,都要经历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那就是从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到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再到网上办公以及实现真正的电子政务。所以,对应这三个阶段,相应的政策法律体系也就表现为从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维护网络安全的法规,到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中个人数据保护的法规,再到电子签章、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从已经颁布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看,我国对网络安全给予了高度重视,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刑法》、《电信条例》到《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很多法律法规或条款都是针对网络安全的。在60个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有16个是完全针对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的,但是仍然缺乏一部全面系统的《信息安全法》作为保障。同时,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等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政务法规建设方面还尚未起步,立法出现不平衡局面。政府是信息资源的最大拥有者,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政府拥有的信息资源占到总信息资源的80%以上,因此,政府应当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先行一步。目前,虽然我国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已上网,但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也不平衡,上网的部门存在缺乏有效的组织规划、信息开放程度不够等许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从法律环境的角度应及早制订与电子政务相关的行政程序的规定、信息管理及公开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等等,以利于我国电子政务及信息化的发展。
总之,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将是一项系统的、庞大的和长期的工程。这一工程将涉及许多部门、许多地区以及许多成形的关系和行为方式、工作方式,也必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加快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步伐,必将使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迎来更为明媚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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